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私隐政策声明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其他相关条款和说明:

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条款及细则

关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中个人信息的说明

私隐政策声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本行”)承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有关管理个人资料的规定,保障本行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私隐、保密性及安全。本行会确保各职员遵守法例规定的保安和保密标准。本私隐政策声明订立旨在列出本行遵守保障资料原则的政策及实务,以遵守条例中各项条款及条文。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概括而言,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有两大类,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I. 客户的个人资料:

a) 客户或准客户的姓名、地址、职业、联络详情、出生日期、国籍、开户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及教育程度;

b) 客户或准客户的雇主、职位性质、工作年期及月均收入;

c) 客户或准客户的财务资料及投资目标/经验;

d) 本行在延续与客户正常业务关系中获得的资料(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行沟通时,本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当中可能以文书形式或电话录音系统收集);及

e) 可透过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


II. 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a) 雇员或准雇员的姓名和地址、联络详情、出生日期和国籍、其身份证及/或护照号码及证件发出日期和地点;

b) 在遴选过程中进一步汇集的求职者资料,可能包括从其现任雇主或前雇主或其他来源取得的评介,藉以评估求职者是否胜任有关职位;

c) 本行在延续雇佣关系收集更多关于雇员的资料,可能包括向雇员发放的工资及提供福利的记录,雇员所担任的职位、调职及培训记录,体格检验、病假及其他医疗补偿申索记录及雇员的工作表现评核报告;

d) 本行为履行对前雇员的责任或履行某些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可能保留前雇员的相关个人资料;及

e) 可透过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

I. 关于客户及准客户:

a) 客户在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提供服务时,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b) 有关资料将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i)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 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 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 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iii)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iv)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本行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通知」)(g)段);

(viii) 确定本行对客户或客户对本行的欠债金额;

(ix)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x)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 遵守本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份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行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 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让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i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II. 关于雇员或准雇员:

a) 处理受聘申请;

b) 厘定及检讨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c) 考虑升职、培训或调职;

d) 评审员工福利和享有权的资格及有关的管理;

e) 为员工出具咨询证明书;

f) 为员工申领与雇佣直接有关 / 相关的中介人或持牌资格;

g) 监察遵守本行内部规则的情况;

h) 本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收集

(i) 在收集个人资料的过程中,本行会向客户及员工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可能获转交资料的人士的身分类别、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本行会向客户及员工提供一份通知。

(ii)本行将不会从浏览本行网站之客户收集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准确性

本行会实施适当的程序以定期核对及更新所有个人资料,以确保有关资料就使用目的而言是合理准确。倘若本行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含有意见声明,本行会采取一切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 以确保任何支持该项意见声明的事实均属正确。如本行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 资料处理者,以代本行处理个人资料,本行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超过处理该资料所需的时间。


个人资料的保留

客户及/或员工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要仍可用于收集资料的拟定目的,将予以保留。本行在结束账户/ 终止服务后会持有有关的个人资料7年或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期限。


个人资料的保安

本行致力保障所有个人资料,只准许有需要知道并获授权之员工查阅,透过提供安全的储存设施,以及在资料存置设备实施保安措施。在传送敏感性的个人资料时,本行采用加密技术以保障资料安全。如本行聘用资料处理者(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以代本行处理个人资料,本行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非作出有关披露是根据通知及/或银行受约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许或规定,否则个人资料不会披露予其他人士。


资料外泄事故的处理

本行会确保一旦发生严重违反个人资料保障要求、遗失或泄漏客户资料事故会作出适当和及时的处理,并视乎情况,向相关监管机构作出报告。


私隐政策声明的修改

本声明的内容会不时作出修改。请定期联络本行及/或浏览本行网站以了解本行最新之私隐政策版本。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i) 本行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一切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

(ii) 要求者需使用私隐专员公署订明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 OPS003,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Dformc.pdf)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iii) 本行可按照条例对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iv)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可向本行资料保障主任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本行已委任资料保障主任以负责统筹及监察条例及本行保障个人资料政策的遵守情况。本行资料保障主任的联络资料如下: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

电话:(852) 3118 8888


传真:(852) 3111 080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a)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客户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c) 就持续正常银行及客户关系,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时,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d) 客户的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 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iii)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iv)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情请参阅以下(g)段);

(viii) 确定本行对客户或客户对本行的欠债金额;

(ix)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x)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 遵守本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份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行集团内共享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让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i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本行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本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 就本行业务运作向本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ii) 任何对本行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iii)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收款人的资料);

(i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据对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vi) 本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vii) (1) 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6) 就以上(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该等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f)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本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本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 出生日期;

(v) 通讯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香港信贷提供者间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g)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本行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本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由本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本行亦拟将以上(g)(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中使用,而本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本行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行会于以上(g)(iv)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h) 根据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i) 查问本行有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本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v) 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 就本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本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本行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h)(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j)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h)(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k)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l)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

电话:(852) 3118 8888

传真:(852) 3111 0801

(m) 本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客户之任何信贷申请。若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本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n)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二零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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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要求处理表格 – 适用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客户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


本人不欲收到贵行经以下渠道发出的营销资料*:


o直销邮件 o电话短讯 o电子推广邮件 o电话 o传真

o以上所有渠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署: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阁下未在以上任何方格内勾选以显示阁下的选择,我行将视作阁下选择“以上所有渠道”。



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条款及细则


1、本条款的使用

1.1 以下条款和条件(经不时修改和生效)适用于并规限使用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此表述包括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支行和办事处以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向个人客户(“阁下”或“”)提供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本条款”)。阁下收到本条款或其任何修订版本后申请、使用或继续使用服务,即被视为已同意受本条款或其任何修订版本的约束。


2、定义与释义

2.1 诠释。除非本条款中另有规定,单数词句包括其复数,反之亦然。在本条款中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不影响本条款的诠释。


2.2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行说明,在本条款中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 保安工具 指阁下的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或个人保安设备。


(b) 本行网站 指http://hk.cmbchina.com


(c) 交易 指按照指示所订立的任何交易,或为阁下或香港一卡通账户订立的任何交易。


(d) 生物认证 指阁下个人独特的生物特质用作为额外核证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指纹、面貌特征(包括刷脸验证、面容ID等)、声音或其他由本行不时认可的生物特征。“生物认证数据”一短语应据此定义诠释。


(e) 识别数据 指在香港一卡通账户服务中用以核证阁下身份和交易授权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用户识别名称、密码、香港一卡通账户资料、身份证明、经由保安工具传达的验证编码和生物认证数据等。


(f) 市场信息 指由任何资讯供应商提供并在任何公开媒体上刊登的任何金融、市场或其他资料、数据、新闻和分析员报导。


(g) 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 指本行依托移动通信运营网络,根据本条款向您提供的香港一卡通账户服务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终端的应用程序(App)。“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和“App”在本条款的提述可互换使用,均指前述的应用程序。


(h) 香港一卡通账户 指:

(i) 您根据《账户持有人条款》附件三(香港一卡通服务的附加条款)开立、运作及维持使用之香港一卡通账户;并且

(ii)不时获您指定以及本行根据本条款接纳为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可使用的香港一卡通账户,包括在该账户下开立、运作及维持之分账户。


(i) 招行一网通 指招商银行集团根据《招商银行一网通用户服务条款》和相关其他条款和条件(如有任何)向您提供的服务。


(j) 招商银行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k) 招商银行集团 指招商银行(含招商银行总行和其分支机构)的附属公司或联系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系公司,但就本条款的诠释目的而言不包括本行。


(l) 指示 指透过使用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及其或设备所发出,并由本行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使用的计算机或其他系统所接收和确认的指示。



3、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范围

3.1 一般信息。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是本行不时提供予客户(在适用情况下含每一位个人代表或合法继承人,称为“阁下”或“您”)通过手机终端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和设施,该服务使阁下能够进入、管理和操作阁下与本行开立的香港一卡通账户(如已开立)。


3.2 服务功能和暂停。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提供由本行不时通知的各种功能。本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种类、适用的限制及交易限额、适用于某种服务的截止时间及日期、适用服务收费及其他特别功能,将由本行绝对酌情而不时厘定。本行可在任何时间酌情增加、修改、限制或暂停服务,而无须另行通知。本行可不时暂停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以进行例行、非例行或紧急维修,而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本行将尽量在暂停服务前通知阁下。


3.3 使用地区。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仅可在本行不时绝对酌情决定的国家及本行不时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提供及登录。本行无须因阁下基于任何原因而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登录或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而导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3.4 招行一网通和其他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的设施或功能(如有任何)。开通和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将涉及需要阁下开通和使用招行一网通或其他相关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的设施或功能(如有任何)。有关招行一网通和其他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的设施(如有任何),阁下确认知悉并特此同意如下:

(a) 招行一网通和该等其他设施受阁下与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之间的相关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订或更新)限制和规管;

(b) 除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以外,对于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提供或不提供招行一网通、以及相关设施或阁下透过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或招行一网通以及相关设施发出的任何指示而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本行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c) 在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不再向您提供招行一网通或其他任何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相关的服务或设施的情况下,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将可能同时或之后、部分或全部终止;

(d) 若阁下希望注册及使用招行一网通、为招行一网通绑定香港一卡通账户或使用招行一网通或其他相关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的设施或功能,为此等目的阁下可能需按照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不时生效或订立的要求和条件提供阁下的识别资料、个人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

(e) 如阁下不同意与遵守本条款第3.4条的规定和安排,本行可能无法向阁下提供或继续提供本条款项下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


4、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规管条款

4.1 规管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条款和细则的范围。本行为阁下提供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阁下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及阁下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而进行的交易及买卖,均受以下条款及细则(经不时修订和更新)规管:

(a) 阁下与本行之间的本条款;

(b) 阁下与本行之间的《账户持有人条款》和《证券账户条款》;

(c) 适用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其他条款及细则,包括经本行不时修订和发布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私隐政策声明》、网站使用条款及超链接政策等;以及

(d) 规管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不时涵盖的账户、交易、买卖、产品、数据或优惠等的其他条款及细则。


如本条款与上述(b)-(d)条所述的其他条款及细则且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有任何抵触之处,除本条款另行规定外,应以本条款为准。


5、阁下的责任

5.1 获取和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为初次及往后一直获取和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阁下须并同意:

(a) 在手机终端、网上或根据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完成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开通手续和满足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在本行开立香港一卡通账号、注册和开通招行一网通服务、完成香港一卡通账号绑定等;以及

(b) 接受和遵守规管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所有条款和细则。


5.2 使用限制。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可复制、分发或发布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相关的所有数据(不包括第三方市场信息)、手机应用程序及一切系统和程序。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修改、解译、分析、损坏、或使用任何部份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本行的任何系统或程序(视所属情况而定)。


5.3透过识别数据确定的指示。阁下须引用一个或多个(数量和组合由本行指定)识别数据,以登入和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授权交易和办理其他业务。阁下仅透过使用识别数据予以确定,且本行获授权透过输入正确或正确组合的识别数据而向本行发出的所有指示及通讯视作由阁下所发出。阁下同意本行并无职责核实任何指示的真确性,或发出指示的任何人士的真实性、身份或权限。


5.4 阁下客户数据的真确性及其更改。阁下确认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及有关服务或功能的申请和使用中向本行提供的所有数据均属真实和完整的,并且授权本行向任何可知来源核实客户的资料。客户资料如有任何更改,阁下承诺会从速通知本行。阁下承认知悉有必要向本行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使本行能够处理阁下的申请、指示及/或要求,并且亦承认知悉,若阁下未能提供真实和准确的数据,可能导致阁下的申请、指示及/或要求不获接纳。


5.5 指示对阁下具有约束力。阁下确认和同意:

(a) 在本行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指示的前提下,阁下特此授权本行执行根据本条款指定的方式发出的任何指示。指示一经发出,阁下应持续对所发出的指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及直至本行已接纳修改、撤销或撤回指示的要求,并按该要求行事。即使未能履行指示,收费及合理的开支仍可能会产生并将由阁下负责;

(b) 所有指示应属有效并对阁下具约束力,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确认,犹如该等电子指示是由阁下书面作出及签署一样。除有明显错误外,本行就任何电子指示及所有有关合约或交易的数据记录(包括适用的汇率),均属不可推翻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c) 阁下放弃以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是以电子方式达成为理由,而对该合约或交易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提出争议的权利。阁下同意该等合约或交易的数据记录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可在法庭获接纳为存在该等合约或交易、相关数据记录以及当中所载事实的证据。在阁下的手机或登入装置所显示的合约或交易的资讯仅供阁下参考之用;

(d) 若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该项兑换应按本行决定为当时的现行即期汇率计算,该决定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有约束力;

(e) 即使指示有或涉及错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之处或欺诈内容,本行仍可将该电子指示视为有效并对阁下具有决定性的约束力。本行不会对任何该等电子指示所引致或涉及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上法律责任;以及

(f) 对于阁下的每项指示,本行可以视为一项独立的指示,即使该指示是或看似是重复的指示,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本行已收到阁下的事先(不包括以电子指示形式发出)通知指示是重复的,而本行尚未按照或依赖该指示行事。


5.6 本行指定的操作指示。阁下同意遵守本行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而不时规定的任何操作指示。本行可透过本行网站hk.cmbchina.com个人业务部分、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其他部分刊载此等指示。阁下应查阅并了解此等指示,而此等指示可不时予以修订。


5.7 用途和合法性。除作为登录及/或使用本行所提供的服务的用途外,阁下不应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作其他用途。阁下应确保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传输的任何电子指示之内容符合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阁下不应以任何方式截取或干扰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操作。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且并无作出任何陈述,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包含或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材料,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亦可适用或可提供使用。


5.8 不当或疏忽使用的责任。对于因阁下不当或疏忽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者阁下没有遵守本条款的任何条文,或者本条款所产生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或情况(构成本行的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该等作为或不作为除外)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由本行所蒙受的申索、行动、法律程序、法律责任、费用、开支、损失及损害,阁下同意确保本行获得弥偿。


5.9 阁下的设施和设备。使用、连接和操作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需的一切器材、设备(包括阁下的手机)、软件和应用程序(不包括本行提供的器料、软件和应用程序)应由阁下自行取得和维修,费用及开支由阁下支付。阁下不应使用任何未经本行指定或接纳的任何器材、设备、软件、应用程序和通讯格式接达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


5.10 保安措施。阁下同意负责设定、监控及管理关于登录及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的保安措施,特别是关于监控手机或装置应用、计算机防病毒和招行一网通的保安措施。如本行怀疑或知悉阁下的户口或服务有违保安程序或其他可疑情况,本行有权延迟或拒绝执行指示。


6、本行责任与责任限制

6.1 执行指示。本行有权按其正常的商业惯例而只接受其合理认为可行且合理的指示。本行可以拒绝阁下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作出的申请或发出的指示,或延迟处理任何该等申请或指示,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对于本行因任何指示或提供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损失、开支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但因本行的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者除外,阁下应按完全弥偿基准,对本行作出弥偿。


6.2 就交易所负责任的限制。即使本条款中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本行就一宗交易或一连串交易的合计法律责任不应超过相关的交易或指示或者相关的一连串交易或指示的交易款额,或阁下所直接蒙受的损失款额,以较低者为准。


6.3 不当或疏忽使用的责任。如本行疏忽或作出故意不当行为,本行仅就直接及纯粹因此而引致阁下蒙受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之损失及损害(如适用)负上法律责任。


6.4 保安程序和工具。本行可按其任何合理的方式随时修改全部或任何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订立的保安程序而不作另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操作规则、任何密码的传送及认证程序。 阁下同意本行对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保安程序加上阁下本身的保安措施,已足够保障阁下的利益。本行并无就任何本行提供的保安程序和工具(如有)的质量、适销性或适合任何用途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并且无须就或由于任何保安程序和工具产生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任何缺陷负上法律责任。对于因阁下使用和未能使用任何保安程序和工具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本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6.5 不正确数据。对于阁下未能登录或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者由阁下的手机、设备、装置、软件或接驳所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任何不正确数据,本行均不会负上责任。


6.6 超链接。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而可能提供的非本行网站的超文本链接只为阁下方便而设,并不代表本行推介或认可该等网站。本行不会核实该等网站的状况或真确性,以及本行对该等网站的任何内容概不负责。


6.7 网络或计算机罪行。对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系统的任何网络或计算机罪行,而本行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对阁下的手机、保安工具或相关系统作出的任何网络或计算机罪行,本行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6.8 第三方设备、装置、软件等。对于任何由第三方就登录或使用手机银行而制造或提供的任何设备、装置、软件或数据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6.9 第三方。本行无须为任何服务供货商、财务机构或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上法律责任。


7、识别数据及保安措施

7.1 妥善保存和保密识别资料。阁下应对识别数据严加保密,并对其妥善保存(视所属情况而定),以及确保:

(a) 在任何情况下或以任何方式均不得向他人披露密码,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保安工具以接达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

(b) 不得基于任何理由透过电子邮件、通信消息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密码及保安工具的密码;

(c) 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条文的前提下,若怀疑识别数据被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时,应随即将其改为先前从未使用过的全新密码或识别数据组合;

(d) 阁下在使用或接达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的过程中,不应在无人看管下离开阁下的手机或用途类似的任何电子设备;

(e) 识别数据(视所属情况而定)如有或怀疑有被遗失、被窃、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有 / 怀疑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未经授权使用,应立即以电话、图文传真或亲临本行柜台向本行报告,并在随后24小时内或本行不时订明的时间内以书面或其他方式予以确认;以及

(f) 若阁下收到任何交易的确认书(不论是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但您并未就该交易发出指示,或该确认书与指示不符,阁下应立即通知本行。


阁下应知悉,在任何情况下,本行或其雇员均不会要求提供阁下的密码、保安工具的密码和生物认证数据。


7.2 生物认证。阁下知悉您有权利选择或取消生物认证的使用,并且生物认证仅可在指定型号手机上作相关设置后,使用获登记和储存的生物认证数据进行认证后登入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授权交易和办理其他业务。在阁下选择使用生物认证的情况下,您确认知悉且同意:

(a) 在手机终端、网上或其他方式完成生物认证数据的设定、登记和授权手续;

(b) 若阁下不再意欲继续透过生物认证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者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终止时 / 后,(若需要则)阁下须自行删除或变更在您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或设备)的设定、登记和授权的生物认证数据;

(c) 若阁下意欲更改或重新登记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已设定的生物认证数据,您将须提供本行不时合理要求的识别数据并完成相关操作程序;

(d) 如阁下有理由相信您的生物认证数据可能与其他人相同或非常相似,或您的生物认证数据很容易被盗用,或您的生物认证数据正在或将会经历迅速发展或变化,阁下应考虑审慎或切勿使用相关生物认证数据作生物认证;

(e) 阁下须确保只有本人的生物认证数据存储于您的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或设备);

(f) 透过面容ID或指纹的认证涉及将阁下的相关生物认证数据直接链接至由第三方维护和运营的生物认证模块,在此特定模式下本行将不会对您的该等生物认证数据进行收集或储存;以及

(g) 透过刷脸验证涉及将阁下的相关生物认证数据直接链接至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维护和运营的生物认证模块,在此特定模式下本行将会对您的该等生物认证数据进行收集或储存。


7.3 保安工具。阁下知悉所有保安工具的提供、使用和交付(视具体所属情况而定)的费用和风险由阁下单独承担。在阁下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期间,阁下应维持保安工具可用、有效和及时更新(视具体所属情况而定)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条款、条件和章则。阁下应完全明了保安工具和其密码的使用,以及一切其他相关的技术知识。


7.4 安全防范。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入侵或计算机病毒感染阁下的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或设备)和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阁下应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例如:

(a) 安装个人防火墙、防病毒软件、防间谍软件等;

(b) 使用加密和可靠的网络连接互联网;以及

(c) 避免连接手机(或本行不时接纳或指明的该等器材或设备)至怀疑被计算机病毒感染或已被破解的设备等等。


8、故障和非本行合理控制的情况

8.1 适用情况范围和处理。阁下知悉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可能因网络或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等其他本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您在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登入失败、网页打开速度慢、信息传送延误与错误以及业务暂时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的情况;阁下知悉有可能发生非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的情况导致延迟或无法执行本条款下的任何义务,例如战争、骚动、政府行动、罢工、封厂或其他工业行动或劳资纠纷(不论是否涉及任何一方的雇员或第三方的雇员)。如出现上述情况,阁下可在上述意外因素消失后重新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亲临本行不时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


8.2 本行的责任。阁下因上述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情况以及其他非因本行原因遭受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本行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不应视作违反本条款,而本行履行受影响义务的时间应予顺延,直至上述情况不再出现为止。


9、费用及收费

9.1 阁下同意向本行支付与提供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及收费。该等费用及收费可在本行不时(不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公布的任何收费表中订明,并将应阁下要求而给您提供。若本行已就某项既定服务向阁下收取费用,但本行基于任何理由而不提供该服务,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退换该等费用中的任何未动用部分,而本行将再无与此相关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10、对第三方的授权和许可

10.1 手机应用程序和招行一网通。阁下承认知悉及同意本行可酌情决定将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或任何部分外判给承办商或第三方(可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并且可包括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而该一方应享有本条款下限制本行法律责任的任何条文所赋予的权利,尤其是,阁下确认知悉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负责招行一网通用户服务的功能、维护和升级等后续服务,而本行负责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和该服务涵盖的业务功能、数据保存、系统维护升级等后续服务。


10.2 阁下对第三方授权。阁下不得授权或许可任何其他人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操作您的香港一卡通账户。


11、客户资料

11.1 阁下授权收集和披露。为使本行能够提供本条款项下之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阁下同意以及授权:

(a) 本行不时所收集与您相关的一切个人资料,可根据本行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和《私隐政策声明》(经不时修订和更新)予以使用及披露;

(b) 倘若阁下选择通过本行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向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提供本条款第3.4(d)条所述及的任何或所有资料,本行将收集阁下的资料后向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提供或传输;

(c) 本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阁下或阁下账户的任何资料,以执行任何指示或遵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法院、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的命令;

(d) 本行将与阁下和阁下账户相关的资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包括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或其他第三方披露,用作本行提供服务的用途或使代理人、承办商(包括招商银行集团(非本行))或第三方能够向本行提供任何服务;以及

(e) 本行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可合理收集阁下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手机应用程序下达指示、进行交易以及阁下的登入情况等),并可在本行不时厘定的期间内储存该等数据。阁下知悉,若不接受本行收集、储存和使用缓存数据,您应暂停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


12、风险声明

12.1 交易风险。本条款下之风险声明并未尽然披露所有风险和交易的重大层面。阁下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进行交易之前和之时,阁下应:

(a) 确保您明白将参与或进行之交易或合约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程度;

(b) 考虑相关的交易是否合适,考虑到阁下的经验、目标、财政资源和其他相关情况;

(c) 若有疑问,您应寻求独立财务和专业意见;

(d) 仔细审阅相关产品的要约文件或说明资料,并了解所涉及的风险。


12.2 市场信息。本行并未且并不就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所提供的任何市场信息(如有任何,例如汇率、指数及股价等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行明示卸弃对该等市场信息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市场信息是否适合作任何用途、没有错误或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将在任何时间提供而不受中断、没有计算机病毒、符合任何性能标准,将会随时或完全获得执行、交付给客户或被阁下收到。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取得的市场信息或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提供的市场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应构成作出任何决定的依据。未经对实时数据作出独立查询及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不可依赖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提供的任何意见或数据。此类信息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要约或游说出售、认购招揽或向任何人士提出任何建议。对于因依据任何市场信息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所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但因本行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者除外,本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而言,本行不保证任何信息、材料或数据均属准确、可靠或符合现况的。 阁下承认知悉,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显示的任何市场信息的更新未必是实时的,并且显示的报价可能与最终执行交易的价格不同。本行将会尽合理努力确保,但不保证任何市场信息的准确性或可靠性。


12.3 电子通讯风险。阁下确认及接纳,电子通讯涉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所列出的风险,并同意放弃就因该等通讯引致客户所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而对本行提出一切申索。本行并不保证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发出的通讯,会交付予阁下或被本行收到,而本行亦不保证该等通讯的安全性。阁下承认知悉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作为透过其进行交易的电子渠道涉及固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被第三方截取、监察、修改或干扰的风险。若本行与阁下之间(或看似代表客户发出)的任何通讯或本行应客户要求给予任何第三方的通讯被如此截取、监察、修改或干扰,本行无须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负上法律责任。


12.4 软件或应用程序的下载。阁下知悉可以直接从本行网站(http://hk.cmbchina.com)或其他本行合法授权的第三方下载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客户端。下载任何软件或程序的风险应由阁下自行承担。如因计算机病毒或未经授权截取而引致阁下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但因本行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者除外,本行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阁下承认知悉并同意,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不包括第三方市场信息)、手机应用程序及一切系统和程序,均属招商银行集团(含本行)的财产或专有(视所属情况而定)且除本条款外,并无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赋予或转让给阁下。阁下不应作任何可能会表示阁下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的陈述和行为。


13.2 本行的系统。除本条款明确允许情形外,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连接、使用、干扰本行任何部份的电讯或计算机系统、网站、服务器、数据库、软件及/或数据或材料。


13.3 阁下的数据。对于阁下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包括App)提交给本行的一切资料及材料,除适用法律或本条款所限制的任何范围外,阁下授予银行全球性的免除费用或专利权费全面使用权。


13.4 电子系统和设施。客户承认知悉本行的电子系统或设施可部份或全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


14、暂停或终止服务

14.1 本行暂停和终止的权利。本行可随时暂停或终止可供阁下使用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包括App),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本行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发出的终止通知可实时生效。


14.2 阁下的终止的权利。阁下可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解绑香港一卡通的功能并终止使用该服务。阁下所发出的终止指示只在本行通知阁下该项终止时或当该项终止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系统反映时方会生效。


14.3 终止前的权责。终止可供阁下使用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包括App)不会影响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本条款的第5.5条将在终止使用服务后继续有效。在终止日期前已开展但未完全执行的任何交易(除本行全权酌情另有决定外)将不可撤销,并应维持受本条款规限直至全面完成为止。


15、调查

15.1阁下应从速遵从一切合理的要求,以协助银行及/或警方调查未经授权使用事件及追讨本行的损失。阁下授权本行为该项调查或追讨的目的而向警方及第三方披露客户的资料。


16、通知

16.1 本行的通讯。本行所发出的通讯已由经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发出或公布,即视为已由阁下收悉。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发出或接收的通讯将视作在香港发出或接收。


16.2 阁下的通讯。由阁下传送予本行的任何通讯,仅在本行实际收悉时才视作已由本行接获。


17、本条款的修订

17.1 本行可透过向阁下发出合理通知而修改本条款。在不影响《账户持有人条款》等相关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发给阁下的通知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内或本行网站刊登三十(30)天后,即属生效。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内和本行网站上刊登的一切相关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于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内刊登之时视作已向阁下发出。若阁下在该修订的生效日期后使用或继续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即视作已同意受经修订的本条款约束。


17.2 本条款的现行版本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App内和本行网站上可供浏览,并将应要求向客户提供。


18、非弃权

18.1 本行任何根据本条款之行为或不作为,均不影响其权利、权力及补偿。


19、可分割性

19.1 若本条款下的任何条文或规定被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文或规定应从本条款分割,而在本条款下的其余条文及规定应维持有效。


20、司法管辖权及限制

20.1 本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对于有关本条款所引致或涉及的任何诉讼、行动或法律程序,各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但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本行在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提出法律程序。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包括App)达成的合约和交易,将被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


21、第三方权利

21.1 除阁下及本行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3章)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的任何条文下之权益。



生效日期:2019年8月1日


关于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中个人信息的说明


尊敬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应用程式(以下简称“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用户(以下简称“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我们”或“本行”)深知用户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力保护您的用户信息安全。您在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本说明与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关系紧密,请您在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本说明全部内容,以及其他适用的条款、细则与其他客户文件(不限但包括《私隐政策声明》、《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及《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说明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私隐政策与相关文件的调整

二、存储的地域与期限

三、对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设备信息的收集

四、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的个人信息

五、撤回您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个人信息授权及注销用户

六、有关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手机银行个人信息收集的客户意见

七、本行的资料保障主任


一、个人信息私隐政策与相关文件的调整

如《私隐政策声明》、《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服务条款及细则》或本说明有任何调整,本行将通过本行官网和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公告栏位提前发布涉及调整内容及生效日期。


二、存储的地域与期限

透过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含人脸识别采集到的人脸图像(如适用),会存储在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库及服务器。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只要仍可用于收集信息的拟定目的,将予以保留。本行在结束账户/终止服务后会持有有关的个人信息7年或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保存期后会按需进行脱敏或删除。


三、对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设备信息的收集

为维护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服务的正常运行及防范风险,提高您使用我们服务的安全性,更好保障您的账户安全,我们会收集以下基础信息,包括您的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唯一设备标识符、香港一卡通软件版本号、IP地址、设备MAC地址、软件列表唯一设备码(如IMEI/Android ID/IDFA、SIM卡信息在内的描述个人常用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接入网络的方式、类型和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日志、以及其他与香港一卡通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我们将对上述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存储与传输,以期全面保障您的账户安全。


四、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的个人信息

为向您提供更完善的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配套服务,本行或会透过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软件服务工具包(下称“SDK”)来为您提供服务,并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您的必要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相册图片选择SDK(Android和iOS):获取了相册、相机和定位权限,提供图片选择、保存功能。该SDK不收集个人信息;

招乎SDK(Android和iOS):获取了相册、相机和麦克风权限,提供语音、拍照和图片选择功能。该SDK不收集个人信息;

百度地图SDK(iOS):获取了定位权限,提供了登录和转账的风控功能。该SDK需要获取您的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IMEI号)、经纬度信息,用于实现定位功能;

高德地图SDK(Android):获取了定位权限,提供了登录和转账的风控功能。该SDK需要获取您的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IMEI号)、经纬度信息、MAC地址、正在运行程序,用于实现定位功能;

依图人脸识别:获取了相机(Android和iOS)、存储(Android),提供人脸识别功能。该SDK不收集个人信息;

消息推送:

1.小米开放平台消息推送SDK:为了向您及时推送服务通知,我们使用了小米开放平台消息推送SDK,该SDK需要获取您的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IMEI号)、手机型号、系统类型、系统版本、网络类型、SIM卡运营商信息、设备App列表信息、MAC地址、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正在运行程序,用于实现App推送服务。

2.魅族Flyme推送SDK:为了向您及时推送服务通知,我们使用了魅族Flyme推送SDK,该SDK需要获取您的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IMEI号)、手机型号、系统类型、系统版本、网络类型、设备App列表信息、MAC地址,用于实现App推送服务。

3.华为消息推送SDK:为了向您及时推送服务通知,我们使用了华为消息推送SDK,该SDK需要获取您的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IMEI号),用于实现App推送服务。


如您使用相关服务,即代表您已清楚阅悉由该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就相关服务发布的条款细则类文件,亦代表您同意会直接联系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处理在任何有关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前述信息时的任何查询或潜在争议,您清楚知悉及同意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就相关情况提供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同意会按需直接联系您的独立法律顾问咨询。


五、撤回您就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个人信息授权及注销用户

您可以通过使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移动终端“应用程式-权限-已允许”中查看您的设备功能在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的授权列表(因设备不同,该路径或页面在不同客户端所能展示的条目可能有所差别),如您希望对设备权限作出变动,可在该页面改变部分您授权我们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您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撤回我们继续收集您用户信息的全部授权。本行在收到您的正式注销用户申请后,会于15个工作天内就跟进情况作出答复。


六、有关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个人信息收集的客户意见

本行对所有客户意见,均会以公平、一致的方式尽速处理。除匿名者外,对一切意见均会于收到后七日内以适合的方式包括电邮、电话或书面方式确认收到客户意见,说明负责处理有关意见的职员姓名、职衔及联络资料。一般情况下,本行会在接获意见起30日内向您发出最后回馈;倘因故而延迟答复,本行亦会列明延迟原因及最后答复日期,但通常不逾60天。



七、本行的资料保障主任

本行已委任资料保障主任,如您对涉及本行香港一卡通手机银行APP或其他产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私隐方面有任何查询,欢迎透过下述渠道与资料保障主任联系:


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资料保障主任

电话:(852)3118 8888

传真:(852)3111 0801


发布时间:2021年9月6日

生效时间:2021年9月6日

更新时间: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