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行会员服务协议
本协议之约定,适用于您在所有使用北京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出行”)及其旗下租车品牌所提供的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以及分时租赁信息服务系统,以明确汽车分时租赁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提示条款
(一)在您注册成为“北京出行”会员并接受服务之前,请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注册和使用“北京出行”平台和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本协议成为您和“北京出行”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您和“北京出行”将同时受到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请您立即停止注册和停止使用本服务。
(二)“北京出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以在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三)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北京出行”会员的前提条件,是您应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四)本协议内容包括正文及所有“北京出行”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定义
2.1 “会员”:指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北京出行”审核认证的人员。
2.2 “预定取车时间”:是指会员与“北京出行”预先约定的取车时间。
2.3 “汽车/车辆”:指会员预定的“北京出行”新能源汽车或“北京出行”可能提供的任何替换车辆。
2.4 “汽车状态”:指汽车外观、汽车市场价格、组件、配件、系统情况,汽车内外清洁程度等与车辆工作状态相关情况。
2.5 “现金券/优惠券/红包”:指会员参加“北京出行”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会员通过购买或参与活动获赠的用车代金券,此券仅按要求用于租金支付。
2.6 “长租”:指月租(30天)、季度租(90天)、半年租(180天)、年租(365天)。
2.7 “套餐下单”:指阳光6小时、周末套餐、周租、月租、季度租、半年租、年租。
2.8 “普通下单”:分钟租、晚包段、日租。
第三条 资格条件
3.1 您可通过所在单位团体注册、400电话注册及在“北京出行”客户端自行注册等方式,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实物照片等相关信息申请注册和身份认证,“北京出行”分时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采用实名注册制,会员保证填写和提供的信息、证件准确、真实、有效,“北京出行”对会员资料审核通过,您即成为“北京出行”的会员,并使用“北京出行”提供的分时租赁服务。
3.2 任何符合驾驶资格并且遵守本协议的自然人,均可申请注册会员。从完成注册之日起至会员有效期内,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持有国内有效二代身份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以上)一年以上,且有实际驾驶经验。
(2)驾驶证有效,没有被吊销、没收、失效或以其它方式作废。
(3)如果会员的驾驶证在任何时间被吊销、没收、失效或其状态发生变化,会员必须立即通知“北京出行”,且在此期间会员不得使用任何“北京出行”的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3.3 根据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必须将会员相关信息提报审核,根据相关机构的审核反馈结果,“北京出行”有权决定会员注册申请是否通过,“北京出行”对会员申请人“审核未通过”不承担任何解释义务。
3.4 当会员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应及时通知“北京出行”客服人员进行修改完善。当发现会员信息出现虚假或者错误的情况,“北京出行”有权利要求会员进行更新、修改和删除。如会员提供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实之信息,因此导致任何责任或损失的,由会员本人承担。
3.5 成功注册后,会员有义务自行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手机号码,不得将其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如会员发现其用户名、密码及手机号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通知客服人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会员自己保管不当、转让出借、怠于通知等行为或其他非“北京出行”原因导致会员受到的损失,由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3.6 会员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1)收集:会员注册需要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工作信息,通过APP或者官方渠道上传证件照片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线下三见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工作信息后方可使用“北京出行”服务。
(2)查询及更正:会员注册信息经认证后会显示在APP个人信息页面当中,如需更正信息可通过24小时客服,或网点运维人员进行信息变更。
3.7“北京出行”承诺保护会员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收集仅用于存档、公安系统审核及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未经会员明确同意,不将会员信息用于本服务目的之外的行为,不向本公司关联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泄露、透露会员信息;依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 车辆租赁使用规则及还车规则
4.1 “北京出行”车辆的所有权、受益权及处分权均归“北京出行”所有。
4.2 “北京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区域仅限于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如会员驾驶车辆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北京出行”就该车辆所产生的救援、维修等车辆相关问题将无法提供远程服务,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外产生的维修、救援等费用需客户自行承担,会员将车辆运送回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后才可享受“北京出行”提供的相应救援和维修服务。
4.3会员使用车辆前,应预估出行里程,确定车辆电量满足出行里程要求,行驶过程中电量耗尽、轮胎非正常破损等引发的拖车/救援费用由会员承担(标准见下表)。车辆使用期间需要充电的,由会员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项 目
时间标准
收费标准(救援服务费)元/次
救
援
收
费
7:00-19:00
二环里收费100
二环外至四环收费150
四环外至五环收费200
五环外收费300
19:00-21:30
加收服务费50
21:00-00:00
加收服务费100
00:00-07:00
加收服务费200
备注: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会员自身行为且在北京市行政辖区服务范围内造成的故障救援(1、未及时充电 2、轮胎非正常损坏)
4.4 会员同意按规定取得汽车,在使用前对汽车状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请拍照留证,并立即报告“北京出行”,更换车辆。如果会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现汽车可能带来不安全,应立即停止使用汽车并联系“北京出行”。会员应检查的车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没有液体泄露的迹象;
(2)除轮胎以外,无汽车的其他部件接触地面;
(3)车辆刹车功能正常;
(4)所有的仪表盘、保险杠、后视镜、车身都完好无损;
(5)前后车灯都完好无损;
(6)轮胎没有变形或损毁,胎压正常;
(7)证件齐备:行驶证原件、交强险等保险复印件;
(8)当汽车启动后,所有警告灯都自动熄灭。
“北京出行”概不就车辆做出任何保证,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关于车辆适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证。如果会员在取车时发现车况未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仍然选择驾驶车辆出行的,因此而导致出现任何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会员自行负责。
4.5 会员在使用车辆前,应先确认是否带齐有效的个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如果会员在没有随身携带上述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车辆,由此造成车辆被扣,由会员负责取回车辆并向“北京出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被扣期间的租金损失、罚款、其他损失)。
4.6 会员必须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违反以下用车限制规定:
(1)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车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2)不得将车辆转租或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3)会员不得将车辆以任何非法、非正常或粗鲁方式使用;或用于比赛或速度竞赛;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易腐物品或其它有害原材料或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污染物质;车内禁止吸烟。
(4)任何服用酒精、麻醉品或药物的人员不得驾驶,无论其是否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上述物品。
(5)会员不得将车辆行驶到任何没有铺设路面的土路上行驶或越野行驶,不得将汽车在积水路段行驶或其他涉水驾驶等有可能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下行驶,“北京出行”以书面形式事先批准的除外。
(6)车辆不得超出核定限乘人数承载。
(7)会员不得拆除车内配备的任何物品,不得损毁车内物品。若被发现车内物品有损坏或丢失,“北京出行”有权根据损坏情况向会员收取赔偿费用。
(8)会员不得将车辆或车辆零件更换、出售、抵押、质押、留置、典当、转租转借或设置任何其它第三方权利。
(9)驾驶证仍在实习期内的租车会员,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10)车辆发生爆胎或者不适合继续行驶的情况,会员应马上停止使用并联系客服,如果会员仍继续行驶造成车辆二次损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会员用车过程中,因轮胎损坏引起的故障救援,会员承担轮胎修补或更换费用,并需承担由此引发的拖车/救援费用。
(11)发生交通事故后,会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
会员违反以上使用限制,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北京出行”有权立即终止其使用车辆的权利和会员资格,并向会员留存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
4.7 会员在使用长租套餐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长租套餐会员有义务配合“北京出行”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车辆盘点、保养、年检等工作,如因会员不配合造成车辆事故、违章、车辆被扣等,由会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北京出行”造成的损失。
(2)长租套餐订单期间内车辆清洁、充电、损耗费用(如轮胎、雨刮器等车辆易损耗配件物品)均由会员自行承担,北京出行仅负责订单时间之外的车辆养护;
(3)长租车辆平均每月限驶5000公里(含本数),月均行驶里程超限车辆按照月均超限公里数*使用月数*2元/公里收取超驶费用。
4.8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汽车状态。会员同意在还车时或在“北京出行”要求的情况下,将汽车以取得时的状态(自然磨损除外)归还至指定的停车地点。归还车辆时请检查确认:
(1)车辆电动机处于关闭状态,仪表盘熄灭;
(2)车辆档位处于N档,手刹拉起;
(3)车辆灯光、收音机等耗电部件全部关闭;
(4)车窗全部升起关闭;
(5)车门全部关闭并锁住;
(6)车辆整洁,车厢内无垃圾和异味。
由于会员在汽车熄火时未关闭灯光、收音机等耗电部件,以致汽车无法再次正常启动,“北京出行”提供有偿救援,会员将被收取救援拖车费(根据救援地点收取)、100元/次的蓄电池抢救费和50元/次的蓄电池损耗费。车辆过脏或有严重异味的,会员将被收取50元/次保洁费。
4.9 会员在归还车辆时应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划痕;车辆零部件是否缺失或者损坏;车内附属品是否有缺失等。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拍照留证并告知客服人员,“北京出行”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或相关保险人员前往核实及协调处理。若会员未实施告知或通报行为,“北京出行”仍有权向会员追偿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的权利。
4.10 若会员超过订单期限24小时未归还车辆,“北京出行”有权与会员联系询问用车情况;若会员超过订单期限48小时未归还车辆,且会员没有提前致电客服进行登记备案的,“北京出行”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收回车辆,或通知公安机关车辆被盗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车辆。
4.11 会员在使用车辆时应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在归还车辆时将个人物品带离车辆。“北京出行”不对会员在用车期间个人财物的损坏或丢失负责。会员在车辆使用期间,车内承载、放置或遗留的任何个人财物均不对“北京出行”构成任何委托责任。
第五条 费用支付
5.1 租赁费用(详见“北京出行”发布的价目表)。
(1)用车期间车辆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
(2)用车期间会员在平台上额外购买的保险费用(如有)。
(3)预定及取车:会员可提前30分钟预定车辆,预定后即可取车。
- 预定取车时间前取车:普通下单按照会员实际取车时间开始计费;套餐下单后提前取车不额外收费。
- 超过预定取车时间未取车,按照预定取车时间开始计费,并按照会员实际还车时间结束计费,套餐下单超出预定还车时间的时长,按照普通下单计费标准计费。
(4)取消订单:预定取车时间达到前,会员可取消订单,在一个自然日内(当日0:00-24:00),会员可取消三次订单,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当日取消订单超过三次则当日不能再取消订单。
(5)还车说明:还车时,会员应将车辆开回至指定还车位置,还车时间以会员实际操作完成还车流程的时间为准。
5.2 损失费用。会员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配件损坏,“北京出行”将视损坏程度按实际价值向会员收取赔偿费用。
5.3 违规费用。会员未将汽车归还到指定网点,“北京出行”将视情况向会员收取:车辆取送服务费、拖车费用(如使用拖车)、会员取车至车辆妥当运送到指定网点期间的租车费用,如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会员应当赔偿。
5.4 如会员违反协议约定将汽车交予非“北京出行”授权下单驾驶人驾驶,会员应向北京出行支付2000元违约金;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会员还应承担所有车辆损失及因车辆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
5.5 由于会员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车辆停运的,“北京出行”以租赁车型指导价向会员收取停运损失费。
5.6 费用支付。会员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红包”、“优惠券”、“现金券”、“账户余额”等支付订单费用。“红包”和“优惠券”不可同时使用,套餐订单优先使用红包支付。会员应在还车成功后及时结算租车费用,“北京出行”将在还车成功24小时后按照租车费用应付金额结算订单。
5.7 发票开具。会员如有需要,可向“北京出行”申请索取发票,“红包/优惠券”不在发票开具范围内,发票将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由“北京出行”与会员联系协商发票送达方式。
5.8根据市场需求,“北京出行”会对收费标准、计费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收费以下单时APP展示信息为准。
第六条 交通违章
6.1 在会员租用车辆期内,发生任何交通违章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会员本人负责。
6.2 会员未将车辆还至指定网点而造成的违章,“北京出行”将具有向会员追责的权利。
6.3 “北京出行”定期(查询周期为1周)查询车辆违章情况,如发现车辆违章或收到交警或城管对车辆的违章通知,确认该违章属实,“北京出行”将以违章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会员,会员应在接到通知起15日内自行前往交警支队处理。“北京出行”协助提供会员处理违章需要的行驶证及租赁合同,会员使用行驶证在1天之内不收费,如会员使用行驶证超过1日,则每日收取120元费用。
6.4 如会员接到“北京出行”通知起超过15日仍未处理违章,会员将全额赔偿因逾期未处理违章而给“北京出行”造成的任何损失。
6.5 “北京出行”确认会员违章信息后,有权临时冻结会员账户,直到违章处理完成。
6.6 会员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完成违章处理的,“北京出行”有权直接从会员押金、账户余额、现金券余额中扣除违章罚款金额的等同金额及每次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6.7 “北京出行”有权向交管部门或会员所属单位提供违法行为订单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信息、订单详情、驾驶记录等。
第七条 道路停车费
7.1 在车辆租用期内,产生的道路停车费由会员自行承担。
7.2 会员有义务在订单结束后及时查询并缴纳订单期间内产生的道路停车费。
7.3 “北京出行”定期查询车辆道路停车费欠缴情况,并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会员处理,会员应在接到通知起3日内完成欠费缴纳。
7.4 如会员需北京出行代理缴纳道路停车费,“北京出行”按照每笔订单50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7.5 如“北京出行”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后,会员超过3日仍未处理道路停车费的,会员需全额赔偿因此给“北京出行”造成的任何损失。
7.6 如出现以下情况,“北京出行”有权临时冻结会员账户。
7.6.1 会员在接到通知起3日内未完成缴纳所欠道路停车费的;
7.6.2 会员存在2条(含)以上的欠费记录或欠费累计金额超过100元的;
7.6.3 会员在“北京出行”通知缴纳欠费时,表示拒不处理的。
7.7 会员在接到通知起3日内未缴纳欠费的,“北京出行”有权直接从会员押金、账户余额、现金券余额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7.8 “北京出行”有权向交管部门或会员所属单位提供道路停车费欠费行为的订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信息、订单详情、驾驶记录等。
第八条 保险理赔
8.1 会员同意在任何时间均小心谨慎地使用汽车。发生任何事故,无论所处环境或严重程度如何,会员必须立即拨打“北京出行”客服电话400-666-9806备案,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由“北京出行”理赔专员指导会员进行事故处理,会员有责任全力配合“北京出行”或其保险公司的工作。因会员原因未能立即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会员应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8.2 会员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保险理赔以外的事故损失以及保险不能理赔的事故损失项目,由会员全额承担。
8.3 事故损失金额根据保险公司事故定损单或“北京出行”指定维修厂修理清单确定。轮胎单独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按轮胎重置费用定损,由会员承担全部费用。玻璃单独破碎损失由会员全部承担。
8.4 交管部门确认会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包括全责和部分责任)的情况下,每次发生轻微事故(定损金额1000元以下,一般剐蹭),会员应支付120元营运损失费用;一般事故(定损金额1000-2000),会员应支付240元营运损失费用;中等事故(定损金额2000-5000)会员应支付360元营运损失费用;重大事故(定损5000以上),会员应支付600元营运损失费用。运营损失费根据会员租用车辆的实际定损金额为准。定损金额确定后一周内,会员应向“北京出行”支付相应的营运损失费用,逾期未付,“北京出行”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追缴。能否使用“北京出行”为车辆购置的保险需与“北京出行”进行协商,以“北京出行”使用保险意见为准。
8.5 关于绝对免赔额,“北京出行”确定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事故,会员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和加速折旧费,但须按照本协议第 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费;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会员除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费外,还应向“北京出行”按照定损金额的20%承担加速折旧费。但绝对免赔不包含轮胎轮毂单独破损,停放被撞、玻璃破碎等保险公司免赔责任的损失。相关费用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缴纳,若未缴纳,“北京出行”有权向会员追缴。
8.6 关于保险溢价,会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车辆事故(特指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会员在使用保险进行理赔时,均会导致车辆保费在第二年有所上浮,除营运损失费和加速折旧费(若有)外,会员还须承担相应的保险上浮费,“北京出行”将按500元/次标准依据保险理赔次数向会员收取保险上浮费。
8.7 保险公司要求当事驾驶员前往定损的,由发生事故的会员正常下订单开事故车辆去定损。如事故裁定会员属于无责,此单费用将免除,如事故裁定会员有责任,则此单正常结算。
8.8 事故车辆原则上到“北京出行”指定维修厂进行修理,由“北京出行”统一结算。事故中其它车辆未到“北京出行”指定维修厂进行修理的,会员应先行垫付事故修理费;事故中所涉及的人伤、物损等其他损失,会员应先垫付治疗费或维修费,并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待保险赔款到“北京出行”后进行退款。
8.9 事故车辆是否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以“北京出行”判断为依据。如会员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会员有义务依照“北京出行”判断进行撤案。
第九条 信息保护
9.1 “北京出行”汽车载有卫星定位系统(GPS)、行车轨迹记录以及远程控制系统,用于记录有关汽车运行的资料。会员同意“北京出行”检索并使用上述资料。会员不得破坏定位系统,如发现车辆定位系统破坏或失灵的,北京出行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要求会员赔偿损失。
9.2 “北京出行”应按隐私政策限制员工及其它有关方使用会员的个人信息,防止非公开个人资料遭到非授权散布。但应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权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注销
10.1 在无违章和未完结费用、损失、罚金的情况下,“北京出行”会员可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向“北京出行”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账号,退回会员账户充值余额。
10.2 “北京出行”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会员发出线上或线下通知,终止会员资格。
10.3 会员资格终止后,会员仍负有支付所有拖欠费用的责任,包括截至终止日前发生的或在终止日期后经“北京出行”发现的任何赔偿费用和罚金。
10.4 在会员资格终止或会员提出退款申请后,“北京出行”在1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会员应付未付各项费用、赔偿、罚金等金额后,将剩余金额退回。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若会员与“北京出行”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会员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通州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 如果对本协议有疑问,请致电400-666-9806与“北京出行”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