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處理方針
《 WEST ISLAND 》 ( www.westisland.co.kr)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0條,爲保護信息主體個人信
息,並能夠迅速、順利地處理相關苦衷,制定並公開以下個人信息處理方針。
第1條(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
根據 < WESTISLAND>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2條,登記、公開的個人信息文件的處理目的如下:
1. 個人信息文件名:購買WESTISLAND的顧客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爲了掌握購買顧客的性別、年齡、地區
收集方法:應用
持有依據:信息主體同意
持有時間:1年
相關法律:信用信息的收集/處理及使用等相關記錄:3年
第2條(信息主體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體可以隨時對WESTISLAND行使閱覽、更正、刪除、停止處理等權利。
② 根據第1項行使權利,可根據WESTISLAND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令第41條第1項,通過書面、
電子郵件、母語傳輸(FAX)等方式進行,WESTISLAND將立即採取措施。
③ 根據第1項行使權利,可通過信息主體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等代理人行使權利。這種情況下"
個人信息處理方法相關告示(第2020-7號)" 需提交根據分支第11號表格的委任狀。
④ 個人信息閱覽及停止處理要求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第2項,信息主體的
權利將受到限制。
⑤ 修改或刪除個人信息的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確規定其個人信息爲收集對象時,不得要求刪除。
⑥ WESTISLAND根據信息主體權利要求閱覽、修改·刪除要求、要求停止處理時確認閱覽等要求者是
本人或正當代理人。第3條(填寫處理的個人信息項目)
① < WESTISLAND > 正在處理以下個人信息項目。
1 < WEST ISLAND 訂購購買顧客>
必需項目:姓名、手機號、住所
選擇項目:性別、登錄ID
第4條(個人信息的廢棄)
① < WESTISLAND> 個人信息持有期限過長、完成處理目的等不需要個人信息時,應立即銷燬相關
個人信息。
② 超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擁有期限或即使達到處理目的,仍需根據其他法令繼續保存個人信
息時,需將相關個人信息轉移到單獨數據庫(DB)或保存場所。
1. 法令依據:
2. 保存的個人信息項目:賬戶信息,交易日期
③ 個人信息銷燬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廢除程序
< WESTISLAND > 選擇發生廢棄事由的個人信息, 經 < WESTISLAND >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批
准, 廢棄個人信息。
2. 廢除方法
電子文件類型的信息使用無法播放記錄的技術方法
第5條(確保個人信息安全性措施)
爲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性, < WESTISLAND> 採取了以下措施。
1. 定期進行自我監察爲確保個人信息處理相關的穩定性,定期(季度1次)實施自查。
2. 個人信息管理職員的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處理個人信息的職員並限定在負責人,實行最小化個人信息管理對策。
3. 個人信息的加密
用戶的個人信息密碼被加密保存及管理,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重要的數據使用文件及傳輸數據加密
或使用文件鎖定功能等單獨的安全功能。
4. 個人信息訪問限制
通過對處理個人信息數據庫系統的訪問權限的賦予、變更、註銷,爲控制個人信息的訪問而採取必
要措施,並利用入侵切斷系統控制來自外部的擅自訪問。
5. 對非許可者禁止出入
另外設有保管個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場所,對此建立並運營出入管制程序。
第六條(個人信息自動收集裝置的安裝、運營及拒絕相關事項)
WESTISLAND保存信息主體使用信息,不使用隨時裝入的"Cookie"。
第七條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① WESTISLAND全權負責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業務,爲處理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主體的不滿及受害救濟
等,指定如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姓名:文燦
職務:代表
職級:代表
聯繫方式: 82-2-561-2700, seodo@iseodo.co.kr, 82-2-561-2716
※ 連接到個人信息保護擔當部門。
▶個人信息保護部門部門名:品牌事業部
負責人:張慧英
聯繫方式:82-2-561-2700, seodo@iseodo.co.kr, 82-2-561-2716
② 信息主體可向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及主管部門諮詢使用 WESTISLAND 服務(或事業)時發生的
所有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諮詢、投訴處理、受害救濟等相關事項。 WESTISLAND將立即答覆及處理信
息主體諮詢。
第八條(個人信息閱覽請求)
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下列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 WESTISLAND>將努力迅速處理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閱覽請求。
▶ 個人信息閱覽請求受理·處理部門
部門名:品牌事業部
負責人:張慧英
聯繫方式: 82-2-561-2700, seodo@iseodo.co.kr
第九條(權益侵害救濟方法)
信息主體爲獲得個人信息侵害的救濟,可向個人信息糾紛調解委員會、韓國互聯網振興院個人信息
侵害申報中心等申請糾紛解決或諮詢等。 此外,關於其他侵犯個人信息的舉報、諮詢,請諮詢以下
機構:
1. 個人信息糾紛調解委員會 : ( 無國號) 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個人信息侵害申報中心 : ( 無國號)118(privacy.kisa.or.kr)
3.大檢察廳 :(沒有國號) 1301(www.spo.go.kr)
4. 警察廳:(沒有國號)182(ecrm.cyber.go.kr)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5條(個人信息的閱覽)、第36條(個人信息的更正·刪除)、第37條(個
人信息的停止處理等)的規定要求,因公共機關負責人進行的處分或不作爲而受到權利或利益侵害
者,可根據行政審判法規定申請行政審判。
※ 關於行政審判的詳細事項請參考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www.simpan.go.kr)網站。第10條(個人信息處理方針變更)
本個人信息處理方針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