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库·使用APP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您与建设库(简称"本站",网址:www.jiansheku.com)所有者重庆大司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司空")之间就建设库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注册协议,您点击"同意并继续"按钮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本站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1.1、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大司空所有。用户同意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正式用户。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始终有效,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其规定。  

1.2、用户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用户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如果您在18周岁以下,您只能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参与下才能使用本站。  

1.4、大司空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施行之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用户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或取消订单的权利。  

二、本站服务  

2.1、大司空通过互联网依法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等服务,用户在完全同意本协议及本站规定的情况下,方有权使用本站的相关服务。  

2.2、用户必须自行准备如下设备和承担如下开支:(1)上网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脑或者其他上网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必备的上网装置;(2)上网开支,包括并不限于网络接入费、上网设备租用费、手机流量费等。  

2.3、应用中集成了极光推送、小米推送、华为推送、OPPO推送等SDK应用,用户在应用内使用招投标订阅功能,推送功能将为用户提供及时提醒。

2.4、我们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收集、储存和使用下列与您有关的信息。如果您不提供相关信息,可能无法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或无法享受我们提供的某些服务,或者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我们收集数据是根据您与我们的互动和您所做出的选择,包括您的隐私设置以及您使用的产品和功能。我们收集的数据可能包括 SDK/API/JS代码版本、浏览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P地址、平台、时间戳、应用标识符、应用程序版本、应用分发渠道、独立设备标识符、iOS广告标识符(IDFA)、安卓广告主标识符、网卡(MAC)地址、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设备型号、终端制造厂商、终端设备操作系统版本、会话启动/停止时间、语言所在地、时区和网络状态(WiFi等)、硬盘、CPU和电池使用情况等。

2.5、(1)、应用所获取用户的软件安装列表的目的是微信APP分享,图片,活动至微信客户端、通过微信第三方平台的API方式实现分享功能,就图片,活动至微信客户端的范围。                   

(2)、应用所获取用户的软件安装列表的目的是腾讯QQAPP分享,图片,活动至腾讯QQ客户端、通过腾讯QQ第三方平台的API方式实现分享功能,就图片,活动至腾讯QQ客户端的范围。

三、用户信息  

3.1、用户应自行诚信向本站提供注册资料,用户同意其提供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用户注册资料如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其注册资料。如果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的,用户需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并且建设库保留终止用户使用大司空各项服务的权利。  

3.2、用户在本站进行浏览、下单购物等活动时,涉及用户真实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隐私信息的,本站将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得到用户的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本站不会向外界披露用户隐私信息。  

3.3、用户注册成功后,将产生用户名和密码等账户信息,您可以根据本站规定改变您的密码。用户应谨慎合理的保存、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本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4、用户不得将在本站注册获得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5、您在注册账户或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您通过我们的服务向其他方提供的共享信息,以及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所储存的信息。

四、我们获取的您的信息

您使用服务时我们可能收集如下信息:

1、日志信息,指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系统可能通过cookies、web beacon或其他方式自动采集的技术信息,包括:

1)设备或软件信息,例如您的移动设备、网页浏览器或用于接入我们服务的其他程序所提供的配置信息、您的 IP地址和移动设备所用的版本和设备识别码等;在使用我们服务时搜索或浏览的信息,例如您使用的网页搜索词语、访问的社交媒体页面url地址,以及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浏览或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和内容详情;

2)有关您曾使用的移动应用(APP)和其他软件的信息,以及您曾经使用该等移动应用和软件的信息;

3)您通过我们的服务进行通讯的信息,例如曾通讯的账号,以及通讯时间、数据和时长;

4)您通过我们的服务分享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元数据),例如拍摄或上传的共享照片或录像的日期、时间或地点等。

2、位置信息,指您开启设备定位功能并使用我们基于位置提供的相关服务时,收集的有关您位置的信息,包括:

1)您通过具有定位功能的移动设备使用我们的服务时,通过GPS或WiFi等方式收集的您的地理位置信息;

2)您或其他用户提供的包含您所处地理位置的实时信息,例如您提供的账户信息中包含的您所在地区信息;

3)您可以通过关闭定位功能,停止对您的地理位置信息的收集。

4)我们的产品集成友盟 +SDK,友盟+SDK需要收集您的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IMEI/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 卡 IMSI 信息)以提供统计分析服务,并通过地理位置校准报表数据准确性,提供基础反作弊能力。

五、我们可能如何使用信息

我们可能将在向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之中所收集的信息用作下列用途:

1)向您提供服务;

2)在我们提供服务时,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我们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3)帮助我们设计新服务,改善我们现有服务;

4)使我们更加了解您如何接入和使用我们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回应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您和其他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5)向您提供与您更加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

6)软件认证或管理软件升级;

7)让您参与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调查。

六、用户依法言行义务  

本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户同意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1)不得传输或发表: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2)从中国大陆向境外传输资料信息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3)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干扰本站的正常运转,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  

(5)不得传输或发表任何违法犯罪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不文明的等信息资料;  

(6)不得传输或发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资料或言论;  

(7)不得教唆他人从事本条所禁止的行为;  

(8)不得利用在本站注册的账户进行牟利性经营活动;  

(9)不得发布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合法权利的内容;  

用户应不时关注并遵守本站不时公布或修改的各类合法规则规定。本站保有删除站内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不真实的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做出独立判断并采取暂停或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论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不得利用本站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七、我们APP涉及用户信息使用的SDK相关情况逐项列举,详情如下:

微信开放平台: SDK类型:社交 SDK描述:微信登录、分享、支付等功能。 SDK使用业务场景:微信登录、分享、支付。 SDK所需用户信息字段:软件安装列表、设备型号、MAC地址、IMEI号、IMSI、系统版本、手机型号。 使用目的/理由:APP分享,图片,活动至微信客户端。 友盟统计: SDK类型:数据统计 SDK描述:提供数据统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服务。 SDK使用业务场景:日活,路径分析。 SDK所需用户信息字段:设备型号,系统版本号,手机型号,发布渠道,页面code数据。 使用目的/理由:数据收集,进行数据分析,提升产品体验。 Bugly: SDK类型:性能监测 SDK描述:提供移动端应用运行时崩溃,卡顿监控服务。 SDK使用业务场景:对APP进行性能监控,提升产品使用体验。 SDK所需用户信息字段:设备型号,MAC地址,IMEI号,系统版本,手机型号。 使用目的/理由:监控app使用过程中的奔溃信息分析,提升用户体验。 一键登录: SDK类型:登录 SDK描述:提供手机号一键登录,便捷、快速登录用户账号。 SDK使用业务场景:手机号一键登录功能。 SDK所需用户信息字段:设备型号,系统版本号,手机型号。 使用目的/理由:实现一键登录账号,为登录APP提供便捷、快速的登录渠道。  

八、升级VIP

在您升级VIP用户时,请您仔细确认所选套餐的名称、价格等信息。  

九、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条款

9.1、用户一旦接受本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等信息内容)的财产性权利等任何可转让的权利,如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全部独家且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大司空所有,用户同意建设库有权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  

9.2、本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条文序号依照2011年版著作权法确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本站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等内容形成于本协议订立前还是本协议订立后。  

9.3、用户同意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条款,承诺不将已发表于本站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它主体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类网站、媒体上使用)。  

9.4、大司空是本站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有权不时地对本协议及本站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本站张贴,无须另行通知用户。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范围内,大司空对本协议及本站内容拥有解释权。  

9.5、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未经大司空明确的特别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本站上的系列产品和服务,或创作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派生作品,或通过爬取、反编译、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其它方式从我们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源代码或数据。用户使用账号时,不得存在连续、频繁的查询操作行为,否则我们的后台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用户每次使用完毕,请安全退出帐号。若您存在上述情形,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保留向您主张损失的权利。用户行为若涉嫌犯罪,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9.6、本站所刊登的资料信息(诸如文字、图表、标识、按钮图标、图像、声音文件片段、数字下载、数据编辑和软件),均是大司空或其内容提供者的财产,受中国和国际版权法的保护。本站上所有内容的汇编是大司空的排他财产,受中国和国际版权法的保护。本站上所有软件都是大司空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软件供应商的财产,受中国和国际版权法的保护。  

十、责任限制及不承诺担保

10.1、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本站及其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本站提供给您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均是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提供的。  

10.2、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大司空不对本站的运营及其包含在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10.3、大司空不担保本站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本站提供给您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其服务器或从本站发出的电子信件、信息没有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  

10.4、如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大司空会合理地尽力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0.5、本站提供的信息仅供用户参考,用户因信赖该等数据服务(无论数据是否准确)而所从事任何投资或其他商业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大司空无意谋求;任何损失,大司空亦不承担责任。  

十一、协议更新及用户关注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网站运营需要,大司空有权对本协议条款不时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一旦被张贴在本站上即生效,并代替原来的协议。用户可随时登录查阅最新协议;用户有义务不时关注并阅读最新版的协议及网站公告。如用户不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可以且应立即停止接受网站依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如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的,即视为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大司空建议您在使用本站之前阅读本协议及本站的公告。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二、法律管辖和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适用之有效法律(但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如发生本协议与适用之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有效条款继续有效。如缔约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来源申明

建设库所开发、运营的大数据软件是一款建筑行业企业招标、中标、人员、资质、工商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用户指令,建设库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  

建设库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13.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1)公示依据  

本站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本站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本站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具体咨询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如果您对该系统数据信息存有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信息管理单位:  

全国工商业务及技术咨询电话  

工商总局:010-88652427、010-68035737  

北京:010-82691213、010-82691523、010-82691768(公示)、010-82691101(年报)  

天津:022-24453622、022-27958867、022-27958401  

河北:0311-88636652(企管)0311-88635699(内资)0311-88635709(外资)0311-88636616  

山西:0351-7680261、0351-7680289、0351-7680330  

内蒙古:0471-6628362(企业)、0471-6628367(个体)、0471-4503252  

辽宁:024-96315-1-3706(内资)、024-96315-1-2211(外资)、024-96315-1-5155  

吉林:0431-82752046、0431-85279013、0431-85279085、0431-85270516  

黑龙江:0451-84572609、0451-84642258  

上海:021-12315、021-64220000-1002  

江苏:025-86639070、025-83321128、025-83314392  

浙江:400-888-4636、400-888-4636  

安徽:0551-64675064、0551-64675090  

福建:0591-87725970、18144071802  

江西:0791-86350261、0791-86350123、0791-86350123、0791-86350813、0791-86350125  

山东:0531-88527852、0531-88527676、0531-88527673、0531-88527468、0531-88527558  

广东:020-87512559、020-85587067、020-85587112  

广西:0771-5595316、0771-5531831、0771-5531229、0771-5558657  

海南:0898-66767974、0898-66521115-812、0898-66521115  

河南:0371-66779157、0371-66779334  

湖北:027-86786596、027-86721041、027-86780040  

湖南:0731-85693057、0731-85693057  

重庆:023-63712629、023-63725808(内资)、023-63725709(外资)、023-63724177、023-63724214、023-68423826  

四川:028-86522011、028-86522208、028-86780788、028-86784279  

贵州:0851-85850056(注册指导处)、0851-85827973(市场诚信处)、0851-85827973  

云南:0871-64566609、0871-64638836、0871-64566169  

西藏:0891-6335407、0891-6335788  

陕西:029-86138127、029-86138127  

甘肃:0931-8533300、0931-8533123  

青海:0971-8214754、0971-8271072、8227502、0971-8214933、0971-8271065  

宁夏:0951-5672031、0951-5672073、0951-5672074  

新疆:0991-2811781、0991-7598666、0991-2842918  

13.2、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1)公示依据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不宜公开事宜。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公开依据: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3.4、企业招投标信息(全国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公开依据: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十六条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综上,本站公示的招投标信息内容,为法律要求依法公开之内容  

如果您对该系统数据信息存有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信息管理单位: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咨询电话:010-58934114  

十四、其他  

14.1、网站所有者是指在政府部门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网站经营主体。  

14.2、大司空尊重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协议及本网站上发布的各类规则、声明等其他内容,均是为了更好的、更加便利的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本站欢迎用户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司空将虚心接受并适时修改本协议及本站上的各类规则。  

14.3、您点击本协议下方的"同意并继续"按钮即视为您完全接受本协议,在点击之前请您再次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