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信息理指南




本公司纪伊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特制定本《个人信息处理指南》(以下简称为“本指南”),并将严格遵守该等内容处理个人信息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1.1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在本指南中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用户密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照片、性别、年龄、通讯地址、位置信息、通话记录、订单信息及交易状态、支付信息、提现记录、银行卡号、评价信息、日志信息、设备信息、IP地址、教付保平台购买记录。

1.2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在本指南中包括:手机号码、用户密码、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位置信息、通话记录、支付信息、提现记录、银行卡号。

1.3 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即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且处理后不能被复原的信息,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1.4 其他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2条 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和收集方法
2.1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公司取得个人同意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应建立允许用户点击“同意”按钮、使用条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的详细信息的程序。通过单击“同意”按钮,用户将被视为同意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2.2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本公司将会提前征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2.3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不会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3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网站仅在法律允许以及本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范围内,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以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户处理这些信息的目的等相关信息,本网站有以下用于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

3.1 一般会员的个人信息
-
收集时间:注册会员资格后
-
必须收集项目:身份证号码、密码、电子邮件、姓名
-
可选收集项目:个人资料图片、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地址
-
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注册会员资格,使用服务的用户咨询以及通知的发送

3.2 订单信息(包括会员和非会员)
-
收集时间:下订单时
-
必须收集项目:下订单的用户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收件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付款信息
-
可选集合项:消息的传递
-
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订购产品的付款和交付

第4条通过Cookies收集个人信息
本网站可以安装和运行存储和频繁检索用户信息的cookie。 Cookie表示网站发送给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等)的少量文本文件
4.1
使用cookie的目的 - 根据个人的兴趣提供差异化服务 - 分析用户的访问频率或停留时间,识别用户的品味和兴趣,并将其用于目标营销和作为服务改进的衡量标准 - 追踪购买物品的信息和用户关注的物品,并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4.2cookie
的操作和拒绝Cookies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Cookie识别用户的计算机,但不识别用户。此外,用户可以接受或拒绝所有cookie,或通过更改其Web浏览器上的设置,在存储cookie时进行检查。
但是,如果用户拒绝存储cookie,他们可能不会使用某些需要它们的服务。

4.3更改设置以拒绝cookie的方法
A. Internet Explorer
通过单击Web浏览器上方菜单上的工具> 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选项卡直接更改设置
B. Chrome
通过单击屏幕底部右侧栏上的菜单图标>屏幕底部的“设置”>“高级设置”>“个人信息”部分的“内容设置”按钮>“Cookie”部分,直接更改设置

第5条保留,使用个人信息和销毁个人信息的期限
1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并使用后,应立即销毁。但是部分个人信息需要保留一段时间,以便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验证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包括如下信息公司认为应在指定时间内保留:
-
合同或撤回要约的记录:
-
关于付款和货物供应的记录:
-
关于解决用户投诉或争议的记录:
-
登录记录:

2
)本网站以下列方式销毁个人信息。
A.
销毁程序 - 为会员注册输入的信息应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如果是纸上信息,单独的文件柜),根据内部指南和其他相关法规存储一段时间,然后毁了。
-
除法律规定的目的外,上述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
销毁方法 -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应通过粉碎或燃烧销毁。 - 电子文件格式的个人信息应通过技术方法完全销毁,以免被恢复或重新生成。
3
)本网站可以向休眠成员(未在过去5年内使用过服务)发出关于撤销会员资格的通知。如果此类会员未回复此类通知,则视为此类会员同意根据网站自行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休眠成员的个人信息可以与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分开存储和管理。分离和存储的此类个人信息应在法定保留期过后销毁。如果用户提出请求,则在恢复使用服务时,应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第6条为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6.1
本网站在未取得用户同意情况下,不得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
6.1
根据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9.5条的规定,如有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不必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或同意:
(1)与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 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7)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7条个人信息处理外包
7.1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本公司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工作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方”)时,本公司应当首先取得用户同意。其次与受托人就处理委托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适当管理与监督。

7.2 本公司将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外包给外部专业组织,以便业务的顺利进行,如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用户的便利。


※本公司与外包公司共享的信息应限于实现外包原始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
※根据变更的服务和合同期限,外包公司名单可能会有所变化。此列表中的任何更改都应通过通知提前公布。参加短期活动的用户应单独通知此类活动。

第8条个人信息的访问和修改

1)用户可以随时访问或修改在本网站注册的个人信息。用户可以单击“更改会员信息”菜单,直接访问或修改其个人信息。他们还可以通过向网站上的首席隐私官或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员发送电子邮件或书面请求来请求此类访问或修改。然后,本网站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相关措施。
2
)如果用户要求更正其个人信息中的任何错误,则在纠正此类错误之前,本网站不得使用或提供此类个人信息。
3
)如果已经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了不正确的个人信息,则本网站应立即通知该第三方更正此信息的结果,并让该第三方也修改该信息。

第9条撤回对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
1
)用户可以随时撤销其在注册会员资格时所作出的,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其个人信息的意思表示。用户可以通过在网站的初始登录页面上的“个人信息管理”菜单中单击“撤销同意(成员资格)”来实现此目的。用户也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本网站的首席隐私官来这样做。然后,本网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个人信息。本网站应立即通知用户此类措施,包括撤销同意和销毁个人信息。
2
)本网站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通过比他们过去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方法更简单的方法撤回其对信息收集的同意(会员资格)。

第10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10.1
本网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明确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的规则和方法,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10.2本网站同时应当结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损毁、丢失、篡改。

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
加密个人信息

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密码)将被存储和管理,并且只有拥有该信息的用户才知道。使用单独的功能保护重要数据,例如加密和锁定文件以及传输的数据。
2.
针对黑客攻击的技术措施
本网站应安装并定期更新和检查安全性图表,以确保个人信息不会因黑客或计算机病毒而泄露和损坏。它还应在可从外部进入的区域安装系统,并在技术/物理上检查和阻挡这些区域。

第11条保护十四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十一条的规定,本网站认为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很重要。本网站不允许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成为会员。如果此类未成年人由于其姓名和信息被盗或滥用系统而注册网站或提供其个人信息,则其监护人可行使所有权利。

12首席私官
站任命以下首席私官,负责处人信息和理用户人信息和害救的投

首席私官
-
姓名:曾涛
-
:运营
-
位:经理
-
系方式:13120831397 [1] 

第13条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本个人信息处理指南自生效之日起生效。若依法对本指南进行补充或变更,以及删除和更正本指南中的任何内容的,应提前七(7)天进行通知。
对于个人信息侵害有疑问或需要申诉时,请联系以下机构。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
-
各级公安机关(TEL:110)
-
各级人民法院(TEL:12368)
-
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TEL:12377)


如果仅设置客服处理隐私事项,本条可以删除